问题 | 哪些情形下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发包人在哪些情况下有权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并区分了工程分包和工程转包的区别。同时,还介绍了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和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程序。 法律分析 在以下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1.如果发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完成工程,且在发包人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 3.如果已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发包人拒绝修复; 4.如果发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一、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有什么区别 工程分包和转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在工程分包常识的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包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 (三)在工程分包中的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四)在工程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 也就是说,工程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在于转包是违法的,在一定条件下分包是合法的,两者的定义也不同。 二、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一种权利。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法律要件有: 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2、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3、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但无需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 4、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5、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程序有哪些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条件如下: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 3、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结语 根据所提供的情况,如果发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工程且在发包人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或者已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发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发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合同。此外,工程分包和转包在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等方面存在区别。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程序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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