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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边境犯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
释义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旨是明确该罪的犯罪主体、主观和客观方面以及犯罪客体。该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明知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予以放行的故意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司法实践中,与窝藏罪竞合的放行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勾结的行为不以本罪论处。
    法律分析
    (一)犯罪主体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予以放行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则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
    (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四)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司法实践中,明知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是犯罪的人而予以放行的,其行为同时触犯本罪和窝藏罪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并罚。行为人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对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构成组织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不以本罪论处。
    结语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责形式为故意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司法实践中,放行明知是犯罪人员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勾结的行为构成组织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五十五条 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中国籍被判刑人,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中国籍被判刑人。移管的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参照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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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9:4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