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案例裁判观点:开具发票仅是收款方附随义务,当事人不能据此行使不安抗辩权 |
释义 | 案件基本情况 裁判分析过程 (一)关于安徽天康公司未交付发票的原因问题。 (二)关于临邑金宇公司是否有权以安徽天康公司未交付发票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问题。 (三)关于临邑金宇公司向安徽天康公司支付2269808.26元利息是否显失公平问题。 裁判结果 驳回临邑金宇有线网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智律师小阎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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