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要约的法律效力如何,何种情况下要约失效
释义
    要约的法律效力和失效情况。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包括书面和数据电文方式。要约的存续期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口头要约需即时承诺,书面要约为合理期间。要约失效的情况包括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撤销、承诺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
    法律分析
    一、要约的法律效力如何
    1、要约的生效时间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效;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间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便失效;书面要约的有效期间为合理期间。
    二、何种情况下要约失效
    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要约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调、摸棱两可。对方也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对方的新要约;二是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因条件的改变面对要约的内容反悔,即所谓“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出现以下情况时合同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结语
    要约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到达主义原则,即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于书面要约,到达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并要求其拆开信件了解内容。对于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到达时间视为进入特定系统或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要约的存续期间一般按照要约中规定的有效期间来确定,口头要约未即时承诺则失效,书面要约的有效期间为合理期间。要约失效的情况包括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但未作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5 4: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