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婆不算赡养老人。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而子女是指亲生子女、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或者办理收养手续的子女,儿媳不属上述情形,所以,儿媳对公婆可不承担赡养责任。但儿媳承担赡养责任后,对公婆遗产有继承权。 不赡养老人的法律后果如下: 1、拒付赡养费,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强制执行; 2、霸占老人财产,将老人扫地出门,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3、虐待、遗弃老人,将受到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或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将面临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4、虐待、遗弃老人情节恶劣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公婆不是被赡养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婆属于丈夫的被赡养人。被赡养人只包括自己的父母。双方结婚后,被赡养人不变,被赡养人不包括公婆、岳父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