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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扣税区别
释义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为雇主在一定时间内从事某项或某些工作,雇主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税务处理:提供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领取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雇佣司机是否需要签劳动合同
    个人雇佣司机,不需要签劳动合同,但是需要签劳务合同,也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雇佣合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雇佣合同,即 “雇佣契约”,指的是当事人一方 (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 (或契约)。在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雇主与雇员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笔者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在签订的合同上,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活动形式提供劳务,由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双方为此而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为各种原因,有时会产生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现象。因此,对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要严格加以区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分有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有严格的特定性。劳动合同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不能双方都是法人单位。而劳务合同双方即可以都是法人,也可以都是公民,或者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
    两者的法律性质和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范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实行仲裁前置,不经仲裁的不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范畴,受民法、经济法调整。因履地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管理,当事人可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务合同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只要双方协商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就必须履行。而劳动合同中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容当事人协商,不得变更、规避或抛弃。劳动合同具有不可替代性。即权利、义务直接与主体人身相连系,不得转让或转移,否则不生效。而劳务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转让和转移。
    合同的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用工单位享有分派和指挥劳动的权利,承担劳动过程的风险责任,劳动者享有获得安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权利,负有服从和遵章守纪、完成生产定额的义务。而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劳动支配权归各自所有,双方始终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不存在从属关系。
    劳动报酬的方式和性质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质量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以工资形式持续、固定、定期出现,体现按劳分配和国家规定的保护政策,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市场价格一次性支付。
    承担的风险责任各异由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兼有劳动管理和商品交换双重性质。劳动者的风险(生、老、病、死)以及在履行职务行为中给他人造成的利益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即使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也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责任。而由劳务合同确立的劳务关系中,双方纯属一次性的商品买卖关系,风险除非因劳务需要方的原因引起的,否则由各自承担。
    三、劳务派遣的员工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关于劳务派遣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这里我们对此不做过多的讨论。通过描述劳务派遣现象,可以将劳务派遣定性为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
    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派遣单位,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因为他并不为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也不是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要为派遣单位的“客户”即接受单位工作,成为接受单位劳动组织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单位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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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3: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