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2015年国家旅游局公布实施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对游客严重不文明行为应纳入记录并建立档案,社会上称这种记录为“黑名单”。 国家旅游局公布并正式施行《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被旅游业内称为“游客黑名单”。 法律依据: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地市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 (一)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二)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 (四)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五)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将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