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双方可以就房屋的具体分配方式进行协商,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如果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可以就房屋的分配争议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如何分配。一般来说,对于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同意竞价取得,法院应当准许;如果不愿意竞价取得,则可能是由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是拍卖、变卖房屋,由双方就所得价款进行分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