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中高管对公司债务担责的具体情形是哪些? |
释义 | 公司在被吊销、清算、注销过程中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违反法定义务损害相对方利益的。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即追究公司股东不清算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以及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这仍是股东或部分股东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六十三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或公司股东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无偿转移公司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公司财产,逃避公司债务。 (1)、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与案外人合同无效,并返还属于债务人公司的财产。 (2)、债权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公司股东与案外人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返还或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是追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方式,无论是作为公司债权人还是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注意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避免不了解具体情况,导致将来债权人追究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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