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属债务人还是债务人吗 |
释义 | 债务人不及时的清偿债权人债务的,债权人有代位权向次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要求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并抵消。所以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一、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有哪些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有: 1、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受到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2、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优先支付实现的债权; 4、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消灭。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效力有哪些呢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据各自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怎么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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