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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婚登记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资料
释义
    (一)湖北省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二)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温馨提示:该声明书需由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当事人持声明书正本,待办理方收到副本后方可办理婚姻登记。。(三)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澳门居民身份证;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温馨提示:澳门居民的声明书需由澳门公证署公证。)(四)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温馨提示:台湾居民的声明书需由台湾法院公证,本人持正本前往湖北公证协会领取副本后方可办理婚姻登记。(五)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六)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温馨提示:(1)无配偶证明自开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若证明上明确标有低于6个月的时限,则以该有效期为准;大于6个月的则以6个月为准。)(2)上述证明须表明当事人目前的婚姻状况,如:“未婚”、“离婚”或者“丧偶”。(3)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需由使(领)馆或由具有翻译资质资格的权威机构翻译成中文,并提供翻译机构加盖公章的翻译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证书复印件。(4)本人无配偶证明与所持证件人姓名需完全一致。(5)护照应包含有效签证并使用该本护照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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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5:4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