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应当归档的材料以下三类:
 一、文书类: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二、证明类: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4.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三、其他:5.其他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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