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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赠与后是否可以要回?
释义
    赠与的房产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要回,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和第六百六十三条。办理房屋赠与的步骤包括签订赠与书、缴纳税费、办理公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交付房屋给受赠人。
    法律分析
    一、赠与的房产还能要回吗
    1、赠与的房屋,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回来,具体的规定如下:
    (1)如果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回房屋,但公益性赠与和办理遗赠公证的除外。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回房屋: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
    二、房屋赠与的步骤是什么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屋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办理房屋赠与手续必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过户申请书;
    (2)身份证件;
    (3)房地产权证;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有关税费的收据。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结语
    赠与的房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回来,如赠与人未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等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回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和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办理房屋赠与需要经过书面合同订立、缴纳税费、办理公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步骤。赠与人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也是赠与成立的要求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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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2:4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