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哪种情形下的企业适合破产重整 (1)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已经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 (2)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出现。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