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六休一违反劳动法嘛 |
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这一规定体现了,企业一周保证一天休息日为法定休息日;但对于超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以外的劳动者工作劳动,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那么,没有安排休息的(指不实行双休或超过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一律按加班处理。一种认为劳动者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样享受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其它超出劳动时间可以补休或按普通加班计算,不应按休息日计算。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立法没有规定劳动者一周应休息二日,这是最重要的;其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区别非常之大,再次,职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为提高生产进度,进行加班为普遍现象。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加班为特殊现象。劳动者可以选择补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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