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 定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法167条)。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法167条)。 四、盈余公积的使用 1、用于弥补亏损。公司发生亏损时,应由公司自行弥补。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3、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法未对盈余公积超过多少要转增资本作规定,只是规定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而任意公积金由于是企业自主提取而非法定提取的,因此其转增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法律不作限制。 事实上,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操作方法。但是,法律上明确禁止公司的财务人员把盈余公积金全部用来增资,盈余公积金本来就是和企业原先的注册资本有联系的,如果盈余公积金已经少于原先注册资本的25%,这样的操作肯定是不允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