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改造与拆迁政策 |
释义 | 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原则,房改房、集资福利房分割贯彻房改政策原则,拆迁安置房根据政策、建造情况及补交差价认定性质,小产权房缺乏法律依据,单纯加名房分割需遵循意思表示原则。 法律分析 (一)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原则。 (二)房改房、集资福利房分割贯彻房改政策原则。 (三)拆迁安置房根据拆迁时适用的政策、被拆迁房屋的建造情况及安置房屋有无补交差价认定安置房的性质。 (四)小产权房目前处理无法律依据。 (五)单纯加名房分割中的意思表示原则。 拓展延伸 房屋改造与拆迁政策的法律法规解读 房屋改造与拆迁政策的法律法规解读旨在深入分析和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以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房屋改造与拆迁政策旨在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居民居住条件和改善城市环境。该政策规定了拆迁的程序、补偿标准、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在法律法规解读中,我们将详细解释拆迁政策的适用范围、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等,并提供实际案例分析。通过这样的解读,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及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从而保障公平、公正、合法的拆迁实施。 结语 深入解读房屋改造与拆迁政策,旨在帮助公众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城市更新和改善居住条件。我们将详细解释政策的适用范围、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机制,并提供实际案例分析。通过这样的解读,保障公平、公正、合法的拆迁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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