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注销后 诉讼 |
释义 | 公司注销后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国有企业为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开办单位或投资人;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为全体股东;股份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即诉讼赔偿主体。 一、我公司被注销了找谁追偿呢 公司注销有其法定的程序,找谁追偿与公司是否进行清算有关,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公司没有进行清算程序就被注销。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主张债务。第二种,公司虽然没有进行清算,但是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做出公司债务承担的承诺。这种情形,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要求承诺的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种,公司进行清算后注销,但清算程序存在瑕疵。该种情形,按照《公司法》第18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依照法定清算程序后注销,但清算组成员违法未向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履行通知义务不合法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直接承担赔偿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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