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那么保证期限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开始计算。在抵押担保中,抵押权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两年内行使,除非时效中止或中断。虽然有一些约定的保证期限为3年或更长时间,但司法机关倾向于按照主债务诉讼时效两年计算担保责任期限。对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抵押担保中,尽管抵押权存在于主债权始终,但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限制,即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两年内行使,除非时效被中止或中断。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保证期限被约定为三年或者七八年的情况,尽管这些期限明确,但司法机关倾向于按照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两年计算担保责任期限,这样既可以及时督促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也可以将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固定,并依法保障其追偿权的行使。《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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