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诈骗与数额有关,但并不能成为诈骗的全部依据,因此,具体的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来看。 2、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3、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4、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5、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6、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