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基数是不是每年必须进行申报呢 |
释义 |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2)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3)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4)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用人单位不得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否则可能会收到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 每年1月开始,参保单位应当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