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等。 一、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承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是:(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二、工期延误有哪些情形 工期延误的情形有: 1、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6、工程质量鉴定;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