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许可,对其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项目,以分包的形式交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