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包与分包责任承担方式概述 |
释义 | 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需取得发包人同意,一次分包且给具备资质的单位。工程分包需遵守管理程序,范围包括约定或指定的项目,有利于进度和质量的项目,需具备技术资格。总承包公司需承担法律风险,工程质量问题追究分包和总承包责任。如工程合同禁止分包,需经建设单位同意。 法律分析 一、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是如何的? 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分包的条件有哪些?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三、工程分包需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1、工程分包要遵照总包承方有关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程序进行,以加强对分包管理、保证分包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原则行事。 2、工程分包的范围: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或业主指定的分包项目;不属于主体工程,总承包方考虑分包施工更有利于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的项目;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工程,分包方必须具备相应技术资格。 3、不属于业主指定的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决定分包和选定分包队伍前也应征得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对于总承包公司来讲,把工程发包出去也是要承担一定法律风险的,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建设单位不仅可以追究分包公司,也可以追究总承包公司的违约责任。而且,工程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不许分包,总承包公司的分包行为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同意。 结语 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的原则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且只能一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得再进行再分包。工程分包需要遵守总包承方的管理程序,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效益。总承包公司的分包行为需要建设单位的同意,否则可能承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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