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 |
释义 | 工程分包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审查营业执照是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审查签订分包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审查经办人是否经授权。 一、如何避免个人间债务纠纷的发生 要想预防债务纠纷的发生,在产生欠款前,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审查方的主体资格; 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 三是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 五是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七是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债务方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要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 八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发包人和分包人的区别 发包人和分包人的区别: 1、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分包人指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担任承接分包任务的一方; 2、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分包人也称分承包人,其与总包人一同就分包部分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和中介签了卖房合同可以违约吗 有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有处分权的当事人,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应为有效。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1、一定要注意审查出卖人的主体资格,是否是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不能过分轻信中介;2、要仔细审查中介机构提供的合同版本,尽量作出对自己有利的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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