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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判决书丢了怎么办?
释义
    如果当事人持有的离婚判决书丢失了,又有需要用到离婚判决书的地方,比如再婚,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等等,当事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审理自己离婚案件的法院查阅档案,法院档案室会有该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当事人可以直接要求进行复印,然后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于原件。如果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话,法院会出离婚判决书,离婚判决书就相当于是离婚证了,如果以后要是再婚的话,带上相关材料和离婚判决书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了。
    一、《民法典》对于离婚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离婚判决书的具体情况,是需要基于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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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3: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