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责任主体是否可以拒绝处理工伤救济方式异议?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受害职工予以工伤认定、临时工伤待遇、工伤医疗和康复等方面的救治和处理。如果用人单位对其工伤认定或救济方式存在异议,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和工伤认定结果,分别提供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康复费和医疗费等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对处理结果仍存在异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工伤责任主体是不能拒绝处理工伤救济方式异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诉,然后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工伤救济方式异议。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受害职工予以工伤认定、临时工伤待遇、工伤医疗和康复等方面的救治和处理。”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和工伤认定结果,分别提供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康复费和医疗费等待遇。用人单位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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