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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醉酒驾车的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释义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交强险中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仅是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有过错没有关联,与交通事故的相对方(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更无关联(除非被认定为故意造成事故),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依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保险公司除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均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第22条顺延第21条的规定,对四种情形(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规定,保险公司除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损失外,还需垫付抢救费用所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交强险不予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1、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交强险条例》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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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1: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