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 一、抗诉形式 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二、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三、刑事抗诉程序是: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在接到判决、裁定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被害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不服判决的,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