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想要离婚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离婚: 1、如果双方属于自愿离婚,并对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无争议的,则可以在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对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有争议的,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一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并且感情确已破裂,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