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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释义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如下:
    1、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
    4、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执行,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表明没有异议;
    5、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诉其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即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而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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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4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