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房子拆迁补偿怎么算 |
释义 | 抵押房屋拆迁,如果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则应当先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还清债务,抵押权消失后,被拆迁人才能向拆迁人领取补偿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订立新的抵押协议或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拆迁人可暂不支付拆迁补偿金。 一、民法典关于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船舶抵押权人拥有哪些权利 船舶抵押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在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当被通知,并且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有权利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请求恢复价值或提前清偿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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