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定罪量刑的? |
释义 | 第一,侵犯信息的数量达到的标准。 这一条是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上来入手判断,什么是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规定了如果其他人个人信息或者是非法售卖达到50条以上的话,就属于情节严重,500条以上的话,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当然还有5000条以上的这一个标准,但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太使用的。 第二,是违法所得的数额。 1.由于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可能是留在家中供自己使用,一定是进行非法的售卖来让自己有违法所得,所以对于违法所得的数,我也可以成为一个是否可以立案判刑的标准。 2.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规定,如果翻倍他们个人信息违法所得超过了5000元以上的话,那么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就可以被立案判刑了。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所以5000元是一个标杆,在5000以下的话,通常不会被立案判刑。 第三,是得到信息之后的用途。 1.在我国,如果想要被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话,在拿到信息之后必须是用于非法的贩卖,销售给他人才可以。如果仅仅是得到的公民的个人信息,但是并没有贩卖,只适用于某些数据研究的话,其实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所以立案标准当中,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条,一定要确定好当事人是否有贩卖这个信息。 2.如果符合的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条的话,就可以被认定为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罪,随时就可以按照刑法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判刑了。这体现了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尊重与保护,也体现了整个国家对于打击机盗窃别人信息行为的态度,这是一种比较强硬的手段。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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