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条件:1、补充医疗保险已参保,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参保期限内;2、能提供报销所需资料,例如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出院证明等,门诊医生根据病情如实填写病情诊断、治疗项目、检查项目、药品名称(含用法)字迹清楚,处方规范。办理资料:1、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办法(一)、办法(二)、办法(三)]原件;2、出院(死亡)证明(或病情诊断书、或特殊疾病审批表);3、住院费用明细清单;4、住院费用结算票据;5、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6、身份证(本人及代办人)原件及复印件、患者本人银行(工、农、建行)存折号或卡号;7、未参加基本医疗(或行业统筹或本年度基本医疗累计报销金额已超封顶线)的人员须提供上述2、3、4资料原件。基本医疗关系在异地的人员无法提供原件的则需提供由所属医保局出具的相关报销证明。 法律依据 《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