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进行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其中包括了选择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等等只要与争议的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可。当事人的协议管辖并不是漫无目的的可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的协议管辖必须遵循法定的条件,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必须和合同实际履行地发生直接联系,不可以选择与合同无关的第三履行地管辖。因此,合同未在约定地履行的,一般是由被告居住地法院进行管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