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办理办理继承公证 |
释义 | 一、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2、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2、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 6、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特别提请注意事项: 1、遗产须是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财产为共有的,应先析产后继承; 3、应如实提供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属关系; 4、继承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应如实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情况; 6、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为意思表示,或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继承人只能就其放弃继承的事实发表声明,不能在放弃继承的同时指定由某人来继承其放弃继承的遗产份额;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 7、应如实提供遗产变化情况。 8、有几种人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要分给适当的遗产。这几种人是: (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予以照顾; (3)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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