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再婚又离婚 ,在分割财产时,要区分再婚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取得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再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一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 。对婚后取得的 夫妻共同财产 分配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