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把信访事项变成行政诉讼的,可以以信访机构不作为等事由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若信访事项或信访机构对于该信访事项的处理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就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该事由向人民法院以书面提交上诉状或口头形式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