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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中鉴定人是不是证人呢
释义
    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属于证人。鉴定人不等同与证人。一般情况下,鉴定人是独立于案件之外的第三方专家学者。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可以是多个。鉴定人的意见尽作为参考使用。而证人是不可替的,是案件的亲历者或者目睹者。
    一、四类作证人员包括什么
    “四类人员”分别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以及有专业知识的人。
    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2、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3、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时具备这四条,不论国籍、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担任法官、陪审员、鉴定人、法警、翻译人员、律师,不能同时定为该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便会造成角色冲突,不利于公正原则的实现,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做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冲突,也不能做为证人。
    二、刑事案件鉴定期限时多久
    刑事案件在进行质证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鉴定人可以是机构吗
    鉴定人不可以是机构。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鉴定人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鉴定人应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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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8: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