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释义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自占有、使用的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成员权,构成的建筑物的复合共有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存续期间 作为建筑物业主的期间,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包括以下三类: ①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②通过合法建造、继承、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的人; ③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已经交付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业主依法处分建筑物所有权,丧失业主身份后,即不再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对应的权利。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对吗 不一定,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所有,可以是业主,就像你贷款买房,房产证是你名字,钱是银行出的,房产权益是你的,不是银行的。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 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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