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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摊位租赁合同纠纷
释义
    

法律主观:
    


    租赁合同 纠纷管辖的具体确定 我国目前的做法大致是,只要是与不动产权属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 法院 管辖。其余的关于不动产的纠纷,如合同适用一般管辖,根据合同的管辖来。 就 房屋租赁 纠纷的管辖确定问题, 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1985年7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请示,请示提出:“最近,本市法院收到一件房屋承租人请求出租人修缮房屋的起诉,原告肖*志所承租的房屋坐落在 宣武区 广外椿树街2号,被告即出租人袁*海的 户籍 和工作地均在 贵州 省 都匀市 112厂。宣武区法院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转贵州省都匀市法院。都匀市法院认为:房屋在北京,又将案件退回宣武区法院(宣武区法院已受理并趁被告来京出差之际调解结案)。与此同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待来访中,也发现有上述类似情况,由于房屋坐落地与被告户籍地不一致,所涉及的两个区、县法院之间认识分歧而互相推诿管辖。如苗-义诉袁*信收房一案,被告袁*信承租原告苗-义的房屋两间,该房坐落在 东城区 东四五条北巷4一号,而袁的户籍地和居所地均在 朝阳区 。原告因被告转让房屋和欠租向 朝阳 区法院起诉,请求收房自用。朝阳区法院让原告向房屋所在地的东城区法院起诉;东城区法院认为被告户籍在朝阳区应由朝阳区法院管辖,让原告仍找朝阳区法院(后已由中级法院指定朝阳区法院管辖)。”对类似房屋租赁纠纷,应适用《 民事诉讼法 (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坐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 民事诉讼 法》第23条所称“因 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房屋租赁纠纷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指出:“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批复,目前仍然属于有效的法律意见:各个地方在审判操作中也仍然是按照这个批复的意见处理的。 以上内容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由上文可知,租赁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申请 仲裁 解决问题、民事诉讼解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对于上述问题你还有其他的具体的问题,可以致电,我们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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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1:5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