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程序的宣判笔录格式 |
释义 | 一、特别程序的宣判笔录格式 宣判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人民法院第×法庭 旁听人数:×人 审判人员:……(写明职务和姓名) 书记员:××× 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写明诉讼地位和姓名)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人员:(××××)……民×……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宣告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判决准予离婚的,写明:)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以下无正文)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定期宣告判决记录用。 2.宣判笔录应当写明判决结果。 3.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4.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5.宣判笔录由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 6.参加宣判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在宣判笔录上签名。 7.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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