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是买受人延迟受领货物造成货物变质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是: 1、支付价款; 2、验收标的物。 卖方的义务是: 1、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交付标的物; 2、交付相关单据凭证; 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买方的权利: 1、受领标的物; 2、要求卖方按照约定给付标的物。 卖方的权利: 1、取得相应的货款; 2、要求买方按约定检验货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交付地点如何选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货物需要转移运输的所有权的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就完成了现实交付,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承担。标的物需要运输包括两个因素:指约定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