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员工入职是否需要签署保密协议合同 |
释义 | 新员工入职需根据具体情况是否签订保密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员工无意间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需承担责任,商业秘密具有未公开、他人可掌握、有竞争利益和无确定保护期的特点。公司通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违约将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一、新员工入职是否需要签保密协议 新员工入职是否要签订保密协议,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员工负有保密协议的,可以在劳动合同是约定保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员工无意间泄露了公司秘密需要承担责任吗 为避免泄露商业秘密,首先就要知道什么样得才叫商业秘密,实际中的商业秘密具有下面的特点: 1、没有对社会公众公开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所以公司里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2、别人可以今后掌握 商业秘密可以让一家公司现在独有,但只要今后其他人自己掌握了,也就是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那么就不能说对方侵犯了商业秘密,他们其实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 3、有竞争能得利益 公司掌握着的商业秘密能够使公司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没确定的保护期 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等,法律上没有确定的保护期,如果拥有技术秘密的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就会延续很长时间。 通常上,公司都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跟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因此,只要公司员工违反约定将商业秘密外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就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新员工入职是否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员工无意间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商业秘密的特点,只要员工违反了保密协议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保密协议的签订对于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