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协议的当事人是谁和谁 |
释义 | 赠与人的资格标准及受赠人的确定标准。赠与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受赠人可以是公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赠与合同成立条件包括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和赠与财产的交付。赠与合同可为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具体取决于合同性质。赠与合同可被赠与人撤销,但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权。 法律分析 (一)关于赠与人的资格标准赠与人主体范围的确定标准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赠与人一般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公民可以把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集体和国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法律一般不应对其进行干涉,所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赠与人。 (2)法人法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因而也可以成为赠与人。 (3)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也可以处分相应的财产,自然也可以成为赠与人。 (二)关于受赠人资格的确定标准 可以作为受赠人的一般主体从主体的范围来看,公民(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以成为受赠人,接受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和有独立财产的社会团体的赠与,这无可非议。就公民主体来说,只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能以自己的行为接受赠与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问题,争议主要在于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标准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结语 赠与合同的成立标准主要涉及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资格标准。赠与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受赠人可以是公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通常包括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以及赠与财产的交付。然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且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有权撤销赠与,但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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