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外科: 身高: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高cm-110)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内科: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40mmHg(二)舒张压260mmHg,0mmHg。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眼科标准: 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妇科: 闭经,严重痛经,子言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言出血,子言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妊娠,不合格。 辅助检查: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 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法律依据: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