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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取回权如何行使?
释义
    1、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占有、管理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之财产的权利。2、取回权的行使以其标的物仍客观存在或相应价款特定化为前提。风险提示:对于货币资金或实物变现后的资金则需要以“特定化”作为前提条件即,具有独立性,不能与其他资金混同。债权人对没有特定化的货款不具有所有权关系,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不能行使取回权,可以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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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 16:5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