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需要扣前期利息吗? |
释义 | 不能,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一、借款时先扣出利息是否可以? 借款时先扣出利息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民间借贷的利息要怎么计算 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方式如下: 1、在民间借贷中,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贷款金额返还贷款并计算利息; 2、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应特别注意不要出现复利计息形式,有的人在贷款合同到期后,未能按约定收回全部本金,将之前拖欠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借给借款人,计算利息,这种做法俗称利润滚动,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这种行为,如果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只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 3、如果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不能按照约定全部返还本息,必须说明偿还的款项或与贷款人协商,明确偿还的款项是利息还是本金,否则,偿还的款项按照先返还利息后返还本金的方式计算,如果本金先归还,拖欠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计息,如果利息先归还,拖欠的本金部分可以继续计息。 三、民间借贷先扣利息是否可以 民间借贷不能先扣利息。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扣除本金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金额返还贷款,计算利息。本金是借款人向借款人借款的总额,利息是借款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本金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但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不允许贷款人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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