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缴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所有的企业单位的在职工都要完全的按照自己本人的一个工资标准来缴纳社保待遇,这样可以增加员工的一个利益,相应就会提高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 在社保缴纳的工资总额关系中,社保应该按照职工实际收入缴纳,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按照社平工资的60%缴纳,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照社平工资的300%缴纳,在两者之间的,按照实际工资缴纳,需要对比社会平均工资是否低于或者高于社平工资的60%或者300%。如果在两者之间的话,按照实际3000元作为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