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应当充分考虑并妥善衡平这些利益,才能确保其公正性和可实施性,为此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的原则2. 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及损失的原则3. 有利于建立健全我国交通事故保障体系的原则。对交通事故所致损害的补偿机制决不仅仅是某一个法律制度,而是一个保障体系。4. 权利优于权力的原则。强制保险条例必须要秉承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体现出来的着重权利保护,制约权力的先进思想。5. 有利于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原则。强制保险条例的实行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及损失,建立健全我国交通事故保障体系,推动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